问题 | 北京社保补缴多少钱?办理材料需要准备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的补缴措施及单位操作步骤和提交材料。补缴范围及标准包括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的缴费人员,以及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原则为“先补缴、后转移”,单位需先申请补缴,再进行补缴操作。单位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和补缴表格到社保中心业务岗办理补缴手续,同时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汇总表》(财务)及支票或银联卡。 法律分析 一、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的补缴 (一)补缴的范围及标准 1.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3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12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 (1)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下限2089元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3134元的,应按3134元标准补差; (2)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5669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5669元标准对各项社会保险补差。 2.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社平工资、社平工资70%、社平工资60%、社平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失业原按1869元缴费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 养老、失业原按2803元缴费的,应按3134元标准补差; 养老、失业原按4672元缴费的,应按5223元标准补差; 基本医疗原按3270元缴费的,应按3656元标准补差。 3.在街道社保所按照社平工资40%、社平工资70%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人员。 养老、失业原按1869元缴费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 基本医疗原按3270元缴费的,应按3656元标准补差。 (二)补缴原则 1.2013年4月至5月期间未发生调转的人员,其缴费基数补差数据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并于2013年8月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对其所在单位进行托收。 2.2013年4月至5月期间发生调转人员,其调转前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由本人回原单位(社保关系不用转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原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调转后应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在现单位下统一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 3.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涉及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补差操作需同时进行。 4.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社平基数差不加收滞纳金。 二、单位操作步骤: 1、单位如需申请养老保险历年补缴的请先到行政事务管理科审批,否则直接进行下一步; 2、单位下载并安装企业版软件,利用企业版软件录入补缴信息,保存后打印相关表格并导出补缴报盘文件,将报盘文件存入U盘; 3、单位携带存有补缴数据的U盘、补缴表格及补缴材料到社保中心业务岗办理补缴手续; 4、单位携带《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汇总表》(财务)及支票或银联卡到五险财务收款岗交款。 三、单位提交材料: 1、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办文件等)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补缴期间单位与被补缴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可使用劳动关系证明代替)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补缴期间及证明补缴基数的本单位财务记账的原始工资表(全体职工的)复印件一份; 4、存有补缴数据的U盘; 5、须通过“普通单位企业版”软件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二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填写无效); 6、须通过“普通单位企业版”软件打印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二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填写无效); 7、可通过网站下载或到办事大厅领取填写的《北京市补缴社会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一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此外,如有以下情况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8、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需携带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盖章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认表》原件; 9、补缴2000年以前年份的需同时提供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10、补缴基数差额的:可通过网站下载或到办事大厅领取填写的《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补差确认表》一份(经主管部长审核签字,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11、外埠户籍员工补缴时需同时提供个人完税证明; 12、农业户籍员工补缴历年社会保险的单位需出具补缴说明,经社保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补缴。 拓展延伸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由每月21600元调整至23000元,缴费基数下限则同步调整至16500元。 这一调整意味着,北京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均有所提高。对于一些缴费基数较低的参保人员来说,此次调整将带来一定的实际收入增加。 然而,这一调整也引发了一些争议。一方面,一些人认为,此次调整意味着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高,给参保人员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一些人则认为,此次调整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等现实需求,是合理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通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因此,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在法律法规上是合理的,参保人员应该按照新的缴费基数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的补缴范围及标准已明确,单位操作步骤和提交材料也详细说明。同时,还提到了特殊情况下的补缴要求和注意事项。因此,本段话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补缴的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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