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票据到期的,持票人可以与出票人协商,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为票据到期,持票人不能再行使其票据权利,只能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其问题。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期限内不行使的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力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