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离婚后孩子跟妈妈能改名字吗 |
释义 |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获得了亲自抚养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而不是获得了对子女的一种垄断,更不能借此否认另一方子女的亲子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随着婚姻关系的终结而归于消灭。 因此,一方想改变子女的姓名,必须与另一方协商,达成共识之后方可到户口登记部门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可以变更孩子的监护权的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只要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不利于再抚养子女的变故时,另一方变更抚养权的要求才能被支持。除非等到子女到了十周岁,其又非常迫切想跟另一方在一起的愿望。而根据我的办案经验,十四周岁以下的孩子在法官面前的表达迫切心愿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 因为法官会从很多方面向孩子提出问题,考究孩子的话语是别人教授还是其真实意愿。因此,离婚后变更抚养权需要从证据方面下很多功夫,提供更多有利证据才能够实现。 二、离婚探望孩子不让带走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孩子,建议还是征求下抚养方的同意再带孩子出去。 对于探望子女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协商确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三、父母离婚怎样解决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父母离婚解决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如下: 1、未婚生子,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追究抚养费; 2、离婚协议约定放弃抚养费,事后还能要吗; 3、如何计算儿童抚养费标准; 4、要求儿童抚养费,是否有诉讼时效; 5、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条件有所改善,抚养费能否增加; 6、哪些情况可以改变子女抚养关系; 7、如果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另一方是否还要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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