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两者的区别如下:一、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二、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三、权利义务及国家对其的干预程度不同。雇佣关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法国家就不予干预,权利义务参照《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规范;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法律依据】《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