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奶奶有孙女监护权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监护权的相关规定,包括监护人的资格、监护资格的撤销和监护关系的终止。监护人的资格需要具备相当能力,否则不得担任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撤销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而监护关系的终止则由监护人的能力和被监护人的情况决定。 法律分析 一、奶奶有孙女监护权吗?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去世,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那么孙女的监护人应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中选择: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但需要经过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不具备监护资格的人有哪些 监护人既为保护被监护人而设,自然须具备相当能力,故监护人的资格是确定监护人是否胜任监护职务的重要问题,它关系到被监护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的问题。各国法律均对此做出了规定,对于不能胜任监护工作者,法律规定不许其担任监护人,这就是所谓“监护人缺格”(消极资格)的规定。“监护人缺格”的情形,归纳起来主要在有下六种: 1、未成年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被法院免职的法定代理人或保护人,如正在受刑罚处罚(不包括缓刑、管制的)的人,有危害被监护人利益行为的人等; 4、破产人; 5、对被监护人提起诉讼或曾经提起过诉讼的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即可能对被监护人人身造成危害或损害其利益的人; 6、去向不明的人。 三、监护权的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享有监护权,而子女对父母也享有监护权。因此,奶奶作为孙女的祖母,也享有对孙女的监护权。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子女享有监护权,因此奶奶的丈夫也有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孙女的父母和祖父母之间存在争议,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监护权归属。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孙女的父母和祖父母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则根据法律规定,孙女的监护权应由其父母共同享有,而祖父母则无权干涉。因此,如果孙女的父母和祖父母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建议尽快协商解决监护权问题,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结语 监护权是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但监护人的资格和能力决定了其能否胜任监护职务。不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包括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法院免职的法定代理人等。监护人的变更和终止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会影响被监护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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