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延期交房违约金是多少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和《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同时,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如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也明确了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增加赔付额。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和《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同时,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增加赔付额。因此,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谨慎约定违约金,以免发生纠纷时难以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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