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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释义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以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分析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以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二(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拓展延伸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范围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在不具备故意的情况下,因过失行为而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人具有保密义务,即拥有接触国家秘密的职务或职责;二是行为人因过失行为导致国家秘密泄露,如疏忽、疏漏或不当管理;三是泄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根据《刑法》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罚范围较轻,一般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但如果泄露的国家秘密属于特别重要的情况,刑罚可相应加重。因此,对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我们应加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避免过失行为导致国家秘密的泄露。
    结语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在不具备故意的情况下,因过失行为而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包括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以及泄露国家秘密或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对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立案标准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在处理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时,我们应强化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避免因过失行为导致国家秘密的泄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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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0: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