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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释义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要素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主要区分在于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和是否具有主观过失,以及泄密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危害程度。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违反保密管理制度而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处于危险状态。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相比,主观方面的不同是最重要的区别。
    法律分析
    一、哪些要素会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一切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因为通常情况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如果出于故意,则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一般是因为疏忽大意、工作马虎、玩忽职守、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章制度等造成,如将保密文件不按规定放置而让他人看见,不认真保管致使丢失等,但也不排除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其一,看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和是否具有主观过失。
    例如,行为人依照保密法规的要求对秘密文件进行收发、传递、保管,使秘密文件被盗而泄露秘密,行为人对该泄露秘密结果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就不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其二,看行为人的泄密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危害程度。
    对因不熟悉保密事项而过失泄露秘密,对偶然泄密有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应以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虽然在认识因素上没有泄密的故意,在意志因素上也并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客观上却因为疏忽大意或者是过于自信,违反了对保密管理制度的注意义务,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者使国家秘密处于危险状态。主观方面的不同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最重要的区别。
    结语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素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违反国家保密法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且情节严重,主体一般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相比,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在主观方面的不同点在于行为人没有泄密的故意,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原因违反了保密管理制度,导致国家秘密泄露或处于危险状态。对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保密法规且具有主观过失,以及泄密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危害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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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6: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