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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恶意拆分违反什么法律
释义
    建筑工程转包和恶意拆分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行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恶意拆分是指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这种行为违反了该法规。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吗
    转包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三、建筑工程转包怎么处理
    所谓非法转包,是指建筑商(总包人或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或分包后卫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为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行为。
    它可以分为两种形式,第一,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施工;第二,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根据《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拓展延伸
    建筑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商将自己所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给其他承包商或个人进行施工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必须由承包商自己完成。如果发现有建筑工程转包的情况,相关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理。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擅自从事建筑活动的;
    (二)工程转包的;
    (三)违法分包的;
    (四)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的;
    (六)只按照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或者施工技术要求施工的;
    (七)未按照工程价款结算价目表确定工程造价的。
    对于建筑工程转包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处罚。同时,相关部门还可以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如果违法所得较大,还可能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对于转包方,如果违法所得较多,还可能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如果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还可能会被吊销资质证书,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结语
    恶意拆分是指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对于建筑工程转包违法行为的处理,可以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对于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t第六十条\t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07-24)\t第六十六条\t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93-08-01)\t第十五条\t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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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4: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