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协议和谁签才是合法的 |
释义 |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应该和当地的拆迁部门进行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房屋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与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房屋拆迁部门可以是当地的建委也可以是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为了拆迁而专门成立的行政机关。 1、生效条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2、主要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3、房屋拆迁协议其实质是一份拆迁补偿合同,合同的签订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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