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市小学摇号要什么需要哪些条件 |
释义 | 成都市教育局发布的小摇号派位通知,主要是针对不同情况下的学生进行了不同的安排。对于户籍在成都市内,学籍不在成都市内的学生,需要办理回城生手续后才能按照户籍地对应的小学进行划片微机派位。对于户籍在成都市内,学籍不在成都市内的学生,同样需要办理回城生手续后才能按照户籍地对应的小学进行划片微机派位。对于户籍在成都市内,学籍在成都市内的学生,则直接按照学籍地对应的小学进行划片微机派位。对于户籍在外地,打算 法律分析 1. 成都市内的户籍居民,学籍不在成都市内的。 2. 户籍在成都市内,学籍不在成都市内的。 3. 成都市内的户籍居民,学籍在成都市内的。 4. 户籍不在成都市内,学籍在成都市内的。 在第三批次小摇号时,就需要办理回城生手续,办理成功后直接按照户籍地对应的小学来进行划片微机派位。 回城手续办理地址及资料准备: 地址:成都市教育局的小教科 资料: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学籍证明(原就读小学和当地行政部门统一盖章的),监护人的回城申请表。 2、户籍、学籍都是在中心城区,但不在同一个区。 这个情况同样按照户籍地对应小学来进行划片微机派位。 3、户籍、学籍在均在中心城区,且属于同一区,但读的不是户籍对应的小学。 可以按照学籍对应小学来进行划片微机派位。也可申请转片,按照户籍对应的小学摇号(只针对于就读小学不是户籍地对应的小学这个情况)。注:可以给教育局打电话确认一下。 4、户籍在郊区县,学籍在中心城区,并且在中心城区有居住证 又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居住证已经到期,那么就只能回郊县去摇号。 2.没到期,按居住证所在地由当地教育局统筹安排。(统筹:根据学位空余情况统筹安排) 二、户籍在外地的 户籍在外地,打算在成都入学的,且满足进城务工子女政策的,分3种情况 1、户籍在外地,学籍和居住证没有在同一区内。 学籍在外地或者是学籍在成都中心城区,但不是和居住证在一个区,这个情况就只能由居住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2、学居统一,且学籍是在居住证正读小学,如果中途没有跨行政区域(一个区为一个行政区域)变更过居住证,也未变更过学籍的。 就可以按照参加居住证对应的小学来划片派位入学。 3、学居统一,且学籍是在居住证正读小学,但中途有跨行政区域变更过居住证。 比如说刚到成都时办理的成华区居住证,但是看到青羊区的学校都非常好,又把居住证迁到了青羊区。这个情况,就只能按照最终办理的居住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来统筹安排。 三、统筹入学的情况 1.集体户口。入学时按户口所在地由教育局统筹入学。 2.户口不在成都,外地生,小学在外地老家读,但初中又觉得成都教育资源更好,初中想在成都读,没有参加4月信息采集的,由居住地区县教育局安排统筹入学。 拓展延伸 根据《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小学回城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成都市小学回城生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学生家长需携带户口簿、房产证、监护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所在学校办理回城生手续。 2. 各学校应制定详细的回城生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间、地点、流程等,并在学校门口设置咨询台,为学生家长提供帮助。 3. 学校应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引导和办理回城生手续,确保办理过程的顺利进行。 4. 学校应建立回城生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信息,包括原所在学校、回城原因、办理时间等,以便进行后续管理。 根据以上规定,成都市小学回城生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的办理方式是明确的,各学校也应按照规定进行办理,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各学校也应加强管理,做好学生的回城管理工作,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结语 成都市教育局提醒市民,针对不同情况,办理回城生手续的办理地址及资料准备有所不同。对于户籍在成都市内,学籍不在成都市内的学生,可以在成都市教育局的小教科办理回城生手续,并按照户籍地对应的小学进行划片微机派位。而对于户籍和学籍均不在成都市内的学生,则需要按照户籍地对应小学进行划片微机派位。办理回城生手续时,需要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学籍证明(原就读小学和当地行政部门统一盖章)以及监护人的回城申请表。对于户籍和学籍均在不同区域但属于同一区的学生,可以按照学籍对应小学进行划片微机派位,也可以申请转片,按照户籍对应的小学摇号。而对于户籍在外地,打算在成都入学的学生,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划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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