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公职人员受贿罪的判罚如何? |
释义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没收财产。量刑原则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可从轻或从重处罚,特殊情况下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具体刑罚需根据案情确定,法院判决不合理可被检察院抗诉,嫌疑人可上诉。 法律分析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何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规则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规定了具体的量刑范围,可是没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详细案情,是不能准确回答法院会如何判刑的,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刑标准明显不合理,检察院有抗诉权,嫌疑人也有上诉权。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可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刑罚的决定应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从轻或从重的刑罚,并追缴违法所得财物。然而,具体的刑罚应根据案情细节来确定。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被认为不合理,检察院有抗诉权,嫌疑人也有上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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