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重整普通债权人能拿回多少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破产重整的相关知识。破产重整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时,通过申请和法院主持,债务人和债权人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破产重整时间只有受理时间的限制,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在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在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法律分析 一、破产重整普通债权人能够收回的金额取决于其申报的债权以及公司的资产。通常情况下,当债务人破产时,优先清偿共益债务和破产财产后,其他债务将按照法定顺序得到清偿。 二、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有什么 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一般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三、破产重整时间要求有限制吗 破产重整时间只有受理时间的限制。根据《企业破产法》,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拓展延伸 破产重整是一种法律程序,旨在帮助债务人避免破产并挽救其企业。破产重整程序通常由法院批准,债务人必须在此程序下制定一个重组计划,以满足债权人的需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债务的偿还。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需要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个可行的重组计划。如果债务人能够与债权人达成一致,并得到法院的批准,那么破产重整计划就可以开始执行。在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需要按照重组计划的规定,向债权人支付债务,并采取其他措施来促进计划的实施。 破产重整程序是一种法律程序,可以为债务人提供一种避免破产的途径,并帮助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但是,债务人必须认真对待破产重整程序,并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计划的实施和债务的偿还。同时,债权人也需要积极配合债务人的努力,以实现最好的债务重组结果。 结语 破产重整是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一种法律程序。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破产重整时间只有受理时间的限制,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在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在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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