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死者的个人档案由死者生前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的劳动职能机构管理。如需调取,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