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就医原则: 一档参保人:市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档参保人:门诊在绑定社康中心就医,住院在市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病在规定医疗机构就医。 门诊待遇: 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普通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社康中心的基本医疗费用,70%由个人账户支付,30%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档参保人/三档参保人:属于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属于医保目录的单项诊疗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由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 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8.5+20(元)。 第二十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 (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 (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 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