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幼儿园强行拆班,三合二,等到开学前一天才通知家长,能维权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追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第三人损害时,如果前述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追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到第三人损害,前述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拓展延伸 能否维权?幼儿园强行拆班,家长能维权吗? 根据我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家长在幼儿教育中享有受教育权、受保护权以及获得赔偿的权利。如果幼儿园未经家长同意擅自拆班,侵犯了家长的权利,家长可以依法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学生、教师、家长等的合法权益,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幼儿园强行拆班,导致孩子身心健康受损,家长可以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幼儿园未经家长同意擅自拆班,侵犯了家长的权利,家长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维权过程中,家长应该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幼儿园的违规行为记录、照片、视频等,以便在需要时证明自己的权益。同时,家长也应该尽快采取行动,不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以上这段话强调了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同时,也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受到第三人损害时,前述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教育机构的形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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