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然而在实践中,出现当事人同时主张定金与逾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情况。此时,法院应当如何裁判?有的法官认为,此种情况应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起诉。但有的法官认为,涉及到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案件,往往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如果驳回起诉,并不能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还可能激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因此法官可以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违约金和定金需择一选择。若当事人仍然坚持二者都主张,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定金或逾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低于因违约产生的实际损失。若当事人无法提出证据证明,且仍坚持违约金与定金都主张,这时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主动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来进行裁判。由于定金与逾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均是对因开发商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行为实际损失的弥补,按照损失填补原则、公平原则以及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二者不能并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