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划拨土地可否抵押 |
释义 | 国有划拨土地如何抵押的问题,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并且以登记为抵押生效的要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在企业间抵押;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企业间抵押需要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拍卖后,抵押权人需在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方可以优先受偿。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人须提交的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4、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有地上物,复印件); 5、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6、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含在建工程)证明(原件); 7、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拨用地抵押的文件(复印件); 8、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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