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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供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是否有约束力
释义
    供役地的所有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可以由受让方享有一样,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地役权的约束力对受让方也有约束力。原因也就在于,地役权为整个供役地的负担,而不仅仅只是部分供役地的负担。也就是说,应有部分的变化不应影响地役权的存在。
    一、物权中的地役权是否属于从物权
    是一种从物权。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二、地役权合同应该包括哪些条款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吗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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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9: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