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书与遗嘱的关系及影响 |
释义 | 本文重点阐述了代书遗嘱的注意事项和效力补正问题。在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中,有两个或多个见证人在场是必须的,代书人还需在遗嘱中注明年、月、日。遗嘱人需签名,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也需签名。只有各方都签名并经过公证处盖章后,该代书遗嘱才会产生法律效力。若由他人代书遗嘱,则需由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只能见证其中的一个。同时,在遗嘱中也需要所有见证人签名。建议全程录音录像以保证遗嘱真实有效。 法律分析 一、关于代书遗嘱的注意事项: 1.在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中,需要确保有两个或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代书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8周岁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实践中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2、代书人应当在代书遗嘱中,注明年、月、日。 3、虽然由于客观原因,立遗嘱人无法亲自书写遗嘱,但《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同时,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也必须签名,只有各方都签名之后,该代书遗嘱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4、代书遗嘱最好经公证或律师鉴证。 经公证或鉴证的代书遗嘱,较之未经公证或鉴证的代书遗嘱有更强的证明力,一旦发生纠纷,经公证或鉴证的代书遗嘱经人民法院审查后,产生排他性,具有唯一性,可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代书遗嘱效力能补正吗? 遗嘱一开始的时候缺乏形式上的要件。如果要认定该遗嘱有效,那就必须是后来的见证可以成为该遗嘱形式要件的有效补充。 我们应从法律规定入手,从本质上探索遗嘱适用的根本目的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需要见证人在场并签名,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见证人或他人的非法行为,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一开始的时候缺乏形式上的要件。如果后来的行为都充分地表示了该份遗嘱的真实性,其意思表示已经得以确认。这种既不违背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与民法典的立法本意没有冲突的代书遗嘱虽然经过补正,也应认定遗嘱有效。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在由他人代书遗嘱的时候,必须要由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代书人一般见证人中的一个。最后,在遗嘱中也必须要所有的见证人都签名。另外的建议就是,在遗嘱中签名的时候,不管是谁签名,最好全程录音录像。 结语 代书遗嘱时需要注意多个事项,如需要有两个或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代书人需注明年、月、日、各见证人需签名等。同时,《民法典》也对代书遗嘱的效力进行了规定,见证人需在遗嘱上签名,且代书遗嘱需经过公证或律师鉴证,以增强证明力。遗嘱一开始缺乏形式上的要件,但后来的行为可成为有效补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补正,代书遗嘱也可认定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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