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书遗嘱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2021年8月,被继承人张三死亡,其留有张三的弟弟张四代书遗嘱一份,确定遗产全归儿子张小一人所有。 立遗嘱人处有张三的签字,代书人处有张四签字,证明人处有张三生前的住院医生李四以及张三的好朋友王五和小七签名。其中,证明人除李四见证整个代书遗嘱的设立过程外,王五、小七仅在证明人处签字,并未见证代书遗嘱设立的整个过程。 张三的儿子张小认为:其父亲张三生前已立有遗嘱,应当按照遗嘱分配其父亲的遗产; 张三的女儿张灵七认为:该遗嘱无效,相关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代书遗嘱无效。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于代书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设立代书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2、两名以上见证人应当具备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3、代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4、代书遗嘱应当注明遗嘱设立的年、月、日。 本案中,张三的好朋友王五、小七并未见证代书遗嘱的形成过程,仅是签了字,不属于适格的见证人;张四虽是张三的弟弟,但不是系争遗嘱的利害关系人,故对其代书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医生李四亦符合见证人的条件,故一审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符合形式要件,应为有效。 张灵七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代书人张四系张三的弟弟,属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张四不具有遗嘱见证人的资格,现代书遗嘱仅有李四一人为适格的见证人,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为无效。 总结:代书遗嘱设立的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代书遗嘱的内容应当全部是遗嘱设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记录;2、代书遗嘱设立时,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亲笔代书将遗嘱设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记录在书面上,见证人应当见证整个代书遗嘱设立的全过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代书遗嘱设立的见证人;4、代书遗嘱应当由遗嘱设立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字,以便于辨别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代书遗嘱应当注明遗嘱设立的年、月、日。 此外,法律规定的遗嘱继承制度是为了保护被继承人生前对死后遗产处分的规划,为的是避免死后亲属对其遗产分配产生争议,影响家庭和谐,建议大家在设立代书遗嘱时重点对见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可以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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