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哪些手续 |
释义 |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需要下列的相关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注: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不需提供第(5)项。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收费 6、发证 收费标准: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费:住宅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 因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地址:不收费。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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