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盗窃未到期的定期存折,因未到期的定期存折不能即时兑现,所以存折上的金额不能计入盗窃数额之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 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 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 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 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