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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长对案件有权不起诉法院吗
释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由此可见:相对不起诉的审批决定权是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但笔者认为,相对不起诉案件没必要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只需由检察长决定。
    相对不起诉案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如移送法院审理,则一般是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当庭宣判。人民检察院动用检察委员会来研究一个人民法院只需一个审判员独任审判并当庭审理的轻微案件,既违背检委会的职能,又浪费司法资源。
    检察委员会的职能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而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却是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明显不属于“重大案件”,不属于检察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拥有法定不起诉决定权,而法定不起诉案件相比于相对不起诉案件而言,其复杂程度是没有很大差别的。
    此外,相对不起诉案件完整的复议、复核、申诉、复查制度已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如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相对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由此可见,由检察长来实施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权,其权力是受到法律全方位的制约的,当事人的权利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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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6: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