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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四川成都市外地小孩在读书有什么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释义
    本文介绍了异地户籍学生就读成都的条件和程序。条件包括成为本地户籍或提供1年社保及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就读的学校必须是居住证地址就近,以及提供房产证明或委托一些机构代理入学事宜。程序包括提交材料和审核及入学。提交材料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劳动合同等,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获得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并到指定学校报到。
    法律分析
    一、异地户籍学生就读成都的条件
    1. 成都就读的异地户籍学生,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成为本地户籍,或者提供在成都1年社保及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就读的学校必须是居住证地址就近,
    2、你的情况要迁户口到成都的话,房子上必须要有大人的名字才可以,因为孩子不能单独立户,必须的随父母迁移。
    3、也可以直接通过一些机构委托入学事宜,比如会人社保这一类的。后期再慢慢迁移户口到成都来。
    二、就读程序
    (一)公布登记点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于2019年4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登记点设置情况(含地点、工作电话、工作时间安排等)。
    (二)提交材料
    1.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应于5月份的工作日向居住证(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提出入学申请,填报《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成都市居住证》(本市户籍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3)申请人与该区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该区域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的相关材料);
    (4)截止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的清单(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5)截止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材料。
    2.积分达11分及以上(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10分,合法稳定居住指标或累计居住指标不低于1分)但未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其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于5月份的工作日向居住证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提出入学申请,填报《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成都市居住证》;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3)申请人的居住证积分信息。
    (三)审核及入学
    1.登记点审核后,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发放《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2019年7月第三周的工作日内,登记点公布通过审核人员子女安排就读的学校。
    3.2019年8月第四周的工作日内,通过审核人员持《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到安排的学校报到。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于异地户籍的学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办理入学。首先,学生需要具有当地户籍,或者其父母或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并已办理居住证。其次,学生需要具有相应的学籍,例如在当地中学就读的学生需要具有当地中学的学籍。最后,学生需要通过当地教育部门规定的入学考试,并达到相应的录取标准。
    对于就读成都的异地户籍学生,需要了解当地教育部门的具体政策和要求。通常情况下,学生需要向当地教育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参加入学考试。如果学生符合入学条件并被录取,就可以开始新的学习生活。
    异地户籍学生办理入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当地教育部门的规定。学生及其家长应该提前了解当地政策,以便准备相关材料并顺利办理入学手续。
    结语
    异地户籍学生就读成都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成为本地户籍或提供在成都1年社保及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就读的学校必须是居住证地址就近。对于迁户口到成都的学生,必须要有大人的名字,并且房子上必须要有大人的名字。如果学生的情况需要迁移户口到成都,可以通过一些机构委托入学事宜,或者在5月份的工作日向居住证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提出入学申请。入学程序包括公布登记点、提交材料和审核及入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八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办园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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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3: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