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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校收手机违法嘛
释义
    学校强制没收学生手机的做法是否违法呢?答案是否定的。学校为了维护校园秩序而采取的强行没收措施,实际上违反了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包括《民法典物权编》、《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手机是当事人的合法动产,当事人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或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同时,当事人有权对当事人侵犯其合法财产的个人或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学校作
    法律分析
    学校强制没收学生手机的做法是否违法呢?如果学校是因为认为你持有手机而采取的强行没收措施,那么这实际上违反了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包括《民法典物权编》、《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情节严重者算是侵犯当事人的私隐。
    1、《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手机是当事人合法动产,当事人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2、《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当事人倾犯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3、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民法典》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4、《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民法典》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
    5、《民法典》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当事人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
    二、协助调查没收手机吗
    如果被带到派出所并被没收手机说明是被传唤了,按照法律规定被传唤人员应道法接受人身检查、包括随身携带物品,这些物品不是被没收,只是被暂时扣押,审查、传唤结束按照处理结果就会发还给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
    具体如下: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明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明,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明文件。
    2.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3.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
    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
    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父母有权利没收手机吗
    若是父母送给孩子的手机,属于赠与合同关系,一旦赠与完成,孩子接受,赠与合同依法成立,手机就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但孩子属于未成年人,不适合保管和处分较大财产,父母在征求孩子的意见后,可以帮孩子保管,或为孩子利益作出处分财产的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除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外,还有不得随意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所以父母确实没有权利强行没收孩子的手机。
    但是,若是未成年人缺乏自制力,沉迷游戏等情况,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确保其健康成长。在此种情况下,建议父母与子女多沟通,而不是直接予以没收。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拓展延伸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手机是一种合法的动产,任何个人或机关都无权占有或扣留。这一规定可以在民法典的第四编物权中找到。
    民法典第四编物权第二章中明确规定:“动产,是指当事人依法拥有并支配的,可以移动、支配、处分的物。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不动产、动产、计算机、手机、汽车、船舶、航空器等。”
    由此可以看出,手机是一种动产,因此任何个人或机关都无权占有或扣留。这一规定也强调了手机的合法性,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权。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10-17)\t第三十八条\t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10-23)\t第五十二条\t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
    (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12-29)\t第六十一条\t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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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3:3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