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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低保户怎么录入系统的
释义
    

法律主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低保户不予享受低保待遇:   ⒈非生活、上学、工作等必须的原因,办入本旗县市非农业户口不满五年的;   ⒉家中有固定电话,且月话费超过40元的;   ⒊拥有汽车、非营运摩托车、贵重手饰、移动电话、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观赏宠物的;   ⒋家庭月电费支出超过30元的;   ⒌进行餐饮、娱乐等高消费活动的;   ⒍因家庭成员游手好闲、好吃懒做造成生活困难的;   ⒎人均私有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超过30平米以上的(因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特殊困难的除外);   ⒏新建住房、购买 商品房 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⒐有出租营业性门点的;   ⒑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⒒出资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的;   ⒓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配合社区居委会、办事处及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⒔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   ⒕经查三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⒖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实,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⒗有购买股票或其它投资行为的;   ⒘有多名法定 赡养 人,且法定赡养人中有一户有赡养能力的;   ⒙有法定 抚养 、 扶养 人且法定抚养人和扶养人有抚养、扶养能力的;   ⒚人户分离的人员,享受户籍所在地低保待遇一年以上,仍在本旗县以外居住的;   ⒛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法律客观: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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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7:3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