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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知情的业务员是否犯罪
释义
    

法律主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是共同犯罪,一个人很难做到吸收公众存款,必须要有人分工配合,但是也有可能配合的人员是不知情的。
    一、业务员非法吸收群众存款不知情如何定罪
    1、业务员如果明知是非法的还去做:涉嫌犯罪。如果不明知,可能免责。
    2、如果是明知、涉嫌犯罪:即使全部偿还了所吸收的资金,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全部偿还后可以适当减轻处罚。全部偿还后,只是民事赔偿责任了了,但刑事责任还要承担。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业务员非法吸收群众存款不知情不构成犯罪,对主要的高级管理人员与负责人员根据数额大小处于刑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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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20:4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