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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纪检监察自办案件指的是什么
释义
    纪检监察自办案件指的是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案件。不包括乡镇、街道或其他纪检组织办理的案件。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以客观事实作为定案的基础;
    2、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
    3、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4、恰当量纪;
    5、有错必纠;
    6、审理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第三条 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十条 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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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4:5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