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特点: 特点一: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并转让。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附着物都是附属于土地而存在的,所以,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附着物应该一并转让给受让方。 特点二:权利义务一同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者对于土地的权利与义务应该随者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一并转移给受让方,不会因为转让而归于消灭。但是要注意,转让后的土地使用年限需要减去土地转让前已经使用的年限,其得数为受让方拥有土地的使用年限。 特点三:需办理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需要去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才行。因为土地使用权的移转是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并不是在转让合同签定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以后方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