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盐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流程怎么走 |
释义 | 一、盐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的流程怎么走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直接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受理,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实地核查,烟草专卖局受理后,指派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审批,烟草专卖局的审核部门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5、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盐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的办理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盐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改) 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4、《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 第八条第二款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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