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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检察院退回两次应该如何去处理
释义
    检察院退侦2次案件的应该按照不起诉处理。
    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于第一次补充侦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提供更多证据的,可以选择撤案处理。
    刑事立案三个条件具体如下:
    1、有犯罪事实,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法律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3、该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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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