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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释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这是海商法中特有的赔偿制度
    主体条件
    主体
    传统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权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但随着航运的发展,船舶的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复杂,承担航运风险和对船舶负责任的人也越来越多,已经不限于船舶所有人。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
    4、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
    条件
    责任主体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享受责任限制。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请求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一)责任限制主体
    我国规定的责任主体包括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和责任保险人。而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海事责任主体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如无船承运人、港站经营人等,他们与上述责任主体一样面临着巨大的海上风险,且其的存在和发展也是开发海洋资源、发展航运业的必然要求。根据平等待遇原则和利益兼顾原则,对于这些主体同样应给予特殊保护。
    (二)索赔
    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范围内,索赔分为可限制责任的索赔和不可限制责任的索赔。1976年公约规定的可限制责任的索赔共6项,而我国在移植该公约的过程中并未全部引用这6项索赔的规定,而是将其中的
    4,5两项排除在外。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并未对排除的两项规定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当救助作业是以第4或第5项规定的形式展开且造成被救助方或第三方的损害时,无疑会产生救助人是否可以限制其赔偿责任的问题。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应将这两项明确规定为不可限制赔偿责任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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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6:4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