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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执行款物的管理实行执行机构与有关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财务部门应当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对于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逐案登记,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进行管理,设立台账、逐案登记,并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每月进行核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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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