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
释义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对于船舶在营运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货物、其他财产等各项损失而对责任人的总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额内的责任限制制度。根据中国《海商法》,对于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直接相关而造成合同或者非合同权利的损失,包括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责任人可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采用总的责任限额。其所适用的责任与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对于货物损失的“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相比,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所适用的责任人要广,可以是船东、船舶经营人以及租船人等,其所适用的责任和事故类型也要广,不仅仅限制在货物损失,而且可能同时适用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但两种责任限制制度又相互联系。例如,当承运人对于运输合同下每件货物的赔偿总和超出法律赋予的总的赔偿限额时,则可援用总的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适用于一次事故或者一个航次中的所有责任,具体限额也可根据不同标准来计算,中国采用根据船舶总吨位计算总责任限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海商法》第二百零五条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二百零六条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 《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第(四)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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