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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平等自愿原则在合同签订中的具体体现
释义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是保障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合同自愿订立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强加意愿,自愿原则要求合同订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违反这些原则的合同可被撤销或变更。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具体制度和规定以体现这些原则。在签订合同前、签订合同时、签订合同后,当事人都应遵循平等和自愿原则,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履行义务。
    法律分析
    一、平等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劳动合同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订立合同时,谈判双方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合同的订立才有意义。
    当事人违反平等原则,在缔约过程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订立的合同。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所以,在签订合同前、签订合同时、签订合同后应平等,自愿,不能干预当事人做出是否订立合同,订立怎样的合同,如何订立合同等相关内容的决定。作为当事人,更应该遵循基本原则,维护自己的权利、遵守自己的义务。这样签订合同后应自愿平等这一原则才会得到贯彻落实。
    结语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是至关重要的。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平等,不能强加意志于他人。自愿原则则要求合同的订立是基于自愿的,任何非法干预都是不允许的。违反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的合同可以被要求变更或撤销。因此,在签订、履行和解除合同时,当事人都应遵循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履行义务,以确保合同订立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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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4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