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老赖的子女可以上大学,但是学校选择范围受限。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消费措施后,禁止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中包括“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是私立学校但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的,不属于限制范围。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老赖子女在普通学校的受教育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部分院校发布相应措施,不接收被执行失信人的子女入学,已入学的作退学处理。 法律客观: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除公务员录用考察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三)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四)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我国政权活动的; (六)其他不适合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