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64岁男子因工伤获得赔偿 |
释义 | 再就业的退休人员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可通过民事赔偿获得救济。工伤赔偿标准是工伤职工应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65岁的人不具备法定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不能认定工伤,不享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劳务关系处理,工作中受伤的由用工单位按照人身伤害赔偿。工伤保险基金应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分析 64岁国家单位工伤怎么赔偿: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65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65岁的人,应当退休或者早已退休,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作中受伤不能认定工伤,不享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5岁的人被用工单位聘用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按劳务关系处理,工作中受伤的,由用工单位按照人身伤害赔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结语 64岁国家单位工伤赔偿存在一定的限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时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但在再就业中受伤的退休人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获得救济,因为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对于65岁的人,他们不具备法定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作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用工单位应按照人身伤害赔偿处理。工伤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等费用支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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