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赔偿标准对58岁职工的影响 |
释义 | 工伤保险给予残疾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个人工资确定。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由基金补足;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由单位补足。个人工资根据伤残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确定,高于平均工资300%按300%计算,低于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 法律分析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拓展延伸 工伤赔偿标准变革对中高龄职工的保障效果分析 工伤赔偿标准的变革对中高龄职工的保障效果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社会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中高龄职工在工作中面临更多的健康风险。工伤赔偿标准的变革对他们的保障效果至关重要。首先,新的标准可能会提高工伤赔偿金额,确保中高龄职工在遭受工伤时能够获得更充分的经济赔偿,以应对医疗费用和生活开支的增加。其次,变革后的标准可能会增加对中高龄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例如延长休假期限或提供更多的康复服务。这将有助于他们更好地恢复身体健康并重新融入工作环境。然而,新标准的实施也可能带来一些挑战,如保险费用的增加和企业的负担加重。因此,需要在制定新标准时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确保中高龄职工的权益得到平衡和保障。 结语 工伤赔偿标准的变革对中高龄职工的保障效果备受关注。新标准提高了工伤赔偿金额,确保他们能够获得更充分的经济赔偿。同时,特殊保护措施也将提供更多支持,以促进中高龄职工的康复和重返工作。然而,新标准的实施也带来挑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确保权益得到平衡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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