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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户口分户满足流程有哪些2023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成都分户的申请步骤和办理材料。申请人需要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进行申请,派出所所长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批准申请,办理分户手续。办理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合法产权住房证明等。城镇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分户条件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办理。
    法律分析
    一、成都分户的申请步骤
    1. 申请人需要携带分户的书面申请、结婚证、房屋租赁契约以及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户的书面证明,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进行申请。
    2. 派出所所长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批准申请。
    3. 办理分户手续。
    私房分户
    1、当事人持分户的书面申请、法院判决书或公正书,以及私房房契等证件证明材料(农村地区分户需要出具村委会同意分户的证明)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请
    2、经外勤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批准
    3、办理分户手续。
    二、办理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小孩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3、合法产权住房证明:
    城镇地区是指房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经房管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交款凭证;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需出具单位拥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和单位分房证明;租赁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需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农村地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城镇地区出具小区物管入住证明、购房所在地派出所门牌号证明(原件)
    5、农村地区出具派出所门牌号证明(原件)
    6、年满16周岁以上分户人员提供1寸证件照片1张(黑白彩色均可)
    三、办理条件
    分户:对于家庭子女较多,子女结婚后经济独立,生活分开并有居住条件,这就形成了独立的户,可以分户。原则上一个家庭内,夫妻不能分户;未成年子女不能分户。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分为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而成都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其户口政策与四川省其他地区基本相同。因此,成都户口分户办理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准备材料:首先,您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等,以便于在办理过程中提交。
    2. 申请户口分立:您需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
    3. 缴纳相关费用:根据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要求,您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以获得户口分立的批准。
    4. 发布声明:在办理完成后,您需要在户口簿上发布声明,表明已与其他家庭断绝关系,以便于办理婚姻登记等手续。
    5. 完成户口分立:完成以上步骤后,您的户口即可分立,您可以向新的家庭所在地的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户口分户办理流程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因此,在办理前,建议您先向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咨询,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
    结语
    成都分户的申请步骤和办理材料已经详细说明,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联系当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同时,也提醒申请人和申请人配偶在办理分户手续前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流程,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合法,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2003-08-08)\t第五条\t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2003-08-08)\t第十九条\t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2003-08-08)\t第十八条\t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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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