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审前羁押的概念具体是什么 1、审前羁押是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前剥夺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律状态。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未决拘禁”,即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前的羁押,而英美法系的称谓通常仅指审判开始以前的羁押。观念上的原因。 2、侦查机关对嫌疑事实或多或少掌握有一定的证据。对于逮捕条件的把握,主要在罪行要件而非逮捕的必要性。司法工作者关注逮捕的质量之出发点,也主要是基于不冤枉无辜的诉讼理念而非保护被追诉者人身自由权利的诉讼理念。实务中被逮捕者有罪判决率很高的现实,更强化了实务工作者乃至普通公民的“被逮捕的就是有罪的”这一观念。所以对于事实已查清的,除了是被冤枉了的外,当然不存在释放的问题。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院。 二、动产质押的概念和特点 动产质押的概念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关系以质权人的动产质权为其内容,以出质人与质权认为其主题,以质物为其客体。 动产质权有以下特征: 一、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二、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 三、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四、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留置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