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可以换个监护人? |
释义 | 监护人可以在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有其他不称职行为时依法申请更换监护人。监护的设立方式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和遗嘱监护。监护关系的终止原因包括被监护人达成年龄、精神病人康复和监护人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职责或拒绝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应依法更换监护人。 法律分析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换个监护人? 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不称职的行为的时候聚可以依法申请换监护人。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1、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2、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3、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4、遗嘱监护。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二、什么情况下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依据法律规定,如果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行为,就应该依法更换新的监护人。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有其他不称职行为,可以依法申请换监护人。换监护人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变更监护人。监护的设立方式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和遗嘱监护。监护关系的终止可能是因为被监护人已成年、精神病人痊愈或监护人死亡等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应依法更换新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三条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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