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对原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就是属于改变要约的性质,是属于新的要约,原要约会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一、合同要约的必要条件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合同因相对人对于要约的承诺而成立,所以要约不能对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发出。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如果是这种情况,把一项订约的建议作为一个要约就是不合适的,只能作为一个要约邀请。如果向不特定的人以出让某一特定物为内容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视为是一个有效的要约,则会造成一物数卖,当然不行。 (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 二、什么是合同要约 合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一般来说,合同中的要约需要是特定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是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并且邀约必须是属于希望与之结对合同的人发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