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法庭辩论 1、范围 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法律。 2、原则 先控方,后辩方(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 3、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事实的处理 有必要时,可以恢复法庭调查。 二、被告人最后陈述 1、被告人最后陈述是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可由他人代替行使。 2、未成年人被告人最后陈述,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3、可以制止的情形: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应当制止的情形: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其社会公共利益,与本案无关的;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4、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5、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三、评议和宣判 1、评议一律不公开。 2、宣判一律公开,分当庭宣判、定期宣判。 3、判决种类: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查清确实无罪、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裁决(不满16周岁、精神病人,不予处罚的)。 4、变更罪名:判决事实与起诉事实必须一致。 5、法院发现检察院没有起诉的新事实,不能直接判决,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对行为人触犯了刑法必然就会给予相应的惩罚,刑事诉讼的审判流程包括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这些环节,这些环节在程序上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