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登记结婚需要什么资料 |
释义 | 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供五种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双方亲自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以及若无法提交户口簿,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法律分析 1. 居民户口簿; 2. 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3. 双方亲自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 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 若无法提交户口簿,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卡)”(“常住人口登记表(卡)”中无户籍地址的,还应提交集体户口首页); 6、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结语 申请结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双方亲自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和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若无法提交户口簿,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卡)”(“常住人口登记表(卡)”中无户籍地址的,还应提交集体户口首页)。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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