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的土地管理法主要新在哪些地方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让利于民。长期以来,低价征地累积大量社会矛盾,广受社会诟病。 2.限制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保障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的重要方式。 3.同等入市。原有的法律规定,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禁止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导致城乡二元建设用地市场,同地不同权、同地不同价的问题突出。实践中,城乡结合部大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严重挑战法律权威。与其堵,不如疏。 4.还权赋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历次土地制度改革,均伴随土地权利的细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因此,任何情况下,农村村民建住宅都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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