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 第二十五条 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患大病出院后,后续治疗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统筹补助。(大病病种的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类风湿病、糖尿病(有合并症)、高血压病(期)、慢性精神病、脑血管意外、严重外伤后遗症。肾脏移植术后用药列入大病病种范围。) 第二十九条 军队医疗机构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实施规定范围内的特殊医疗项目,给予免费。(特殊医疗项目包括:心脏起搏器植入、心脏瓣膜置换、冠状动脉搭桥、人工晶体置换、人工关节置换、血液(腹膜)透析、骨髓移植、肾脏移植、冠状动脉球囊扩张、冠状动脉球囊扩张及支架植入、心血管导管射频消融治疗。) 法律依据: 《 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军队人员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军队人员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学员以及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职员和正式工人。 本规定所称军队人员家属是指军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经组织批准随军供养的父母、公婆、岳父母。 第三条 军队人员及其家属按照规定的医疗体系就医。根据病情和医疗条件战区内需跨医疗体系诊治的军队疑难病患者由体系医疗介绍,需跨战区医疗体系诊治的由大军区级总医院提出转诊意见经大军区级单位卫生部门介绍,有特殊情况的由总后勤部卫生部介绍享受免费医疗。未经规定单位介绍到非体系医疗单位诊治的按地方公费医疗收费标准收全费。其中经患者所在单位批准的医疗费由批准单位审核报销,未经单位批准的医疗费由患者自理。 第四条 军队医疗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政治范围收治和转送军队伤病员不得拒诊拒收。对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医疗应当优先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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