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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办案流程
释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2007年新更改的罪名,原来称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具体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其他企业职工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本罪名从立案到宣判,与其他的刑事犯罪没有大的区别,都是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这三个程序。第一,立案刑事拘留之后,最长三十七天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逮捕之后公安机关侦查的期限是两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申请延长时间,第二,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应该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同时,对于公安机关提供证据需要补充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公安机关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该在一个月侦查完毕。第三,人民法院对于公诉的刑事案件,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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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1:0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