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在股票市场中,发行股票的公司根据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发行不同的股票。按照不同的标准,股票可分好几类。我们通常所说的股票是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这些A股也可称为流通股、社会公众股、普通股。 股票作为一种所有权证书,最初是采取有纸化印刷方式的,如上海的老八股。在这种有纸化方式中,股票纸面通常记载着股票面值、发行公司名称、股票编号、发行公司成立登记的日期、该股票的发行日期、董事长及董事签名、股票性质等事项,随着现代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化股票应运而生,这种股票没有纸面凭证,它一般将有关事项储存于电脑中心,股东只持有一个股东帐户卡,通过电脑终端可查到持有的股票品种和数量,这种电子化股票又称为无纸化股票。目前,我国在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本采取这种方式。 一、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