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货交易非法化所带来的刑法问题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和相应处罚。非法经营包括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物品、买卖未获得许可证的物品、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以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行为。根据违法所得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有期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规定: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结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于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将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情节较轻的,可处以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情节较重的,将处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同时,对于未经批准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涉及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也将依法予以追究。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利益,确保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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